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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2018-10-29 15:37  

第一章

中国政府奖学金系中国政府设立的,旨在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在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用于资助世界各国优秀学生、教师、学者到中国的大学学习或开展研究。

根据中国教育部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报到注册

第一条中国政府奖学金新生应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以下手续:

1.  查验护照、出示《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JW201表(均原件)。

2.  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入学申请表》,办理注册。

3.  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留学生注册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条奖学金资助内容及标准:

1.  奖学金分为全额资助奖学金和部分资助奖学金。全额资助奖学金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及综合医疗保险费;部分资助奖学金为全额资助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2.  学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学校,由学校统筹用于培养、管理及组织或支持奖学金生开展文体、参观及联欢等活动。

3.  住宿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学校,由学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宿舍的日常运转、管理和条件改善。按奖学金生管理规定,同意奖学金生自行安排住宿的,学校根据住宿费标准按月或季度发放给奖学金生。

4.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本科生2500元人民币/月;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民币/月;博士研究生3500元人民币/月;

5.  中国教育部为所有在华奖学金生投付了综合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由奖学金生所在学校或受理垫付的救援机构持有关费用收据并按照事先规定的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受理个人理赔事宜。

第三条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第四条奖学金老生应在每年的三月和九月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返校,学生本人须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并参加由国际教育学院举行的说明会。

第三章本科生培养

第五条经汉语补习一年后要进入专业学习的本科生,首先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本科生入专业通知书,凭入专业通知书到各学院报到。已录取的本科生可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录取通知书》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六条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  奖学金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经考试或者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及(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校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决定其升级、留级、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等学籍及授予学位问题。

2.  课程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需参加补考或重修。第一至八学期课程的补考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具体安排根据教务处规定执行,补考获得的学分计入上学期学业记录。

3.  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跟随低年级的相同课程(插班)重新学习并参加考核。经补考与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在毕业成绩单中均按60分或合格记载。

4.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取消补考机会,必须申请跟随低年级重修后才可参加考试,成绩的评定标准与低年级学生相同。

5.  学生因患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持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缓考,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缓考的学生只允许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在毕业成绩单中,缓考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且不得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重考。因事不准缓考。

6.  成绩公布后如学生对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个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复查考试成绩。

7.  任选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第七条考勤与请假: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各学院应每月月初将奖学金生的考勤情况反馈至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1.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

2.  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准假,并通报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部;请假期限为两周之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再通报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部;请假期限超过两周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并通报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部;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病假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需附相应证明。

3.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学生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将被视为旷课。

第四章研究生培养

第八条已录取的奖学金生可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报到,办理研究生入学相关手续(包括选课、办理学生证等);

第九条考试与考核:

1.  奖学金生必须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选课(可以免修思想政治课)。经考试或者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可申请跟随低年级的相同课程重新学习并参加考核,经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在毕业成绩单中均按60分或合格记载。

第十条考勤与请假:

1.  奖学金生课程学习期间的考勤由研究生院负责,临床实践期间的考勤由导师负责,每月月初将奖学金生的考勤情况反馈至国际教育学院备案。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必须申请跟随低年级重修后才可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2.  学生因患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试前3天持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不准缓考。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需申请重修重考。

第五章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一条奖学金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以一年为期限。

第十二条奖学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三条休学手续的办理:

1.  本科生休学:申请休学的本科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因事休学者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复,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奖学金生待遇,中止奖学金,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研究生休学:申请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因事休学者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学院批准,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复,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奖学金生待遇,中止奖学金,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奖学金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三等甲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1.  本科生复学:由本人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复学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2.  研究生复学:由本人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复学申请书》,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奖学金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奖学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科生

1.  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以学生应修读的累计学分为标准,所获得学分累计未达到14的;

2.  连续旷课两周,学期累计80学时者;

3.  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超过两次的;

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  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6.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7.  经过指定的医院确认,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  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应当退学者;

10.  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研究生

1.  经过培养单位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习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综合考评不合格者;

3.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4.  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5.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  经过指定的医院确认,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8.  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应当退学者;

9.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章毕业和学位

第十七条能毕业者:

(一)本科生

1.  符合以下条件准予毕业:

我校在籍的本科生,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的最后一年仍未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按结业离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将发给其学习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将发给肄业证明。

2. 符合以下条件授予学位:

学士学位课程按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成绩和毕业实习成绩进行审核,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承认其学位申请资格。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学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委员会审查,申请手续完备并符合相关规定者,可确认其资格。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

第十八条不能毕业者:

(一)本科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要求,1科(含1科)以上必修及限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选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学分绩点的学生,不能毕业。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毕业。

(二)研究生: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延期毕业:

1.  考试课程两门不及格,或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延期毕业一年;

2.  不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所修学分未达到要求者;

3.  不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4.  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对品学兼优、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的奖学金生,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规的奖学金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章年度评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文件要求,每年要对在中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进行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1. 每年4月份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参加年度评审的奖学金生发放评审表和有关材料,并在510日前将评审表返回国际教育学院;

2.  奖学金生的年度评审由各学院及导师负责;

3.  评审不合格者中止或取消奖学金。

第九章奖学金延期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科生不予办理奖学金延期手续。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需提前半年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认真填写,经导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学院同意并盖章后再返回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复。

第二十三条延长奖学金期限的时间为每年520日以前,逾期不予受理。延长期限只可申请一次,期限为半年或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均须参加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对无故不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的申请者,不予受理延长奖学金期限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生如在奖学金终止时仍不能毕业,凭本人申请和导师意见可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转为自费攻读学位学生,期限为半年或一年。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按自费学位生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及保险费等。

第十章住宿及公寓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留学生公寓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住宿安排与安全管理:

1. 留学生公寓应单独划拨出奖学金生的住宿区(内设厨房、洗衣间等),统一调配住宿房间,保证住宿环境安全、整洁和安静,有专人负责。

2. 奖学金生住宿区要严格履行会客制度,宿舍不得擅自留宿来访客人。

第二十七条奖学金生本人到留学生公寓一楼服务台办理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入住24小时内需在公寓一楼服务台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2. 提供1张照片,办理住宿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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