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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2015-09-11 10: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创办于1954年,学校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院校。作为黑龙江省建设的高水平重点大学,黑龙江省中医药教育、医疗、科技及北药开发工作的中心,学校于2004年获得全国首批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2007年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2009年和2014年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始于六十年代,经过近40年的发展建设,我院现已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高等中医药继续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在2002年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检查中,我院继续教育工作各项指标全部达到A级标准。2006年我院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纪委。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与毕业

第六条凡报考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统一考试。我校本专科毕业生均发放“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名称的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校招生实行异地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八条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录取工作中以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各专业不限制语种。

第十条我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编:150040

招生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

咨询电话:04518219361582111093

信访监察电话:045182193018

招生网址:http://www.hljucm.net/

第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只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适用。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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