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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8-10-30 17:01 刁国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责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重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要求,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学校实物资产实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管,归口管理,使用单位,部门(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购置,接受转让,即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调剂闲置资产,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学校,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监督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同时是一级资产管理单位。各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责任。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部门占有的国有资产的帐、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占有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资产登记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部门的要求,按照学校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受赠等方式为校内各单位部门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及其他资产配置标准,配置标准应明确资产的数量、价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符合履行智能基本要求。严禁浪费,并根据国家政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条  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该单位,部门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经学校批准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第十二条  申请资产配置应由使用部门填报申请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达到配置标准的上报主管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后给予配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不予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均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凡购置的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的,在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购置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建造的固定资产已经进行决算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建造成本登记入帐,未进行决算而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资产,按照估算成本登记入账,待决算完成后在按实际成本调账。

第十四条  对于各单位,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资产,原则上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及报废。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国有资产处置的唯一部门,负责学校资产处置,应严格旅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处置,需要报废处置的资产,应上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需经资产管理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处置单价20万以下,总价200万以下的资产,经校领导批准后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处置单价20万以上,总价200万以上固定资产,需先上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的年限,其主要结构、部件已经严重磨损,技术性能达不到最低的工作要求,无法维修,或无维修、改造价值的;

(二)因意外灾害或事故严重损坏,无法维修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

(三)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的,继续使用会污染坏境,危险健康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而无法进行改造的设备。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和置换;

(三)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对占有的国有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资产盘点中的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开展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账实相符。对于清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形成报告上报校领导。

第六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按照投资回报率,市场租金水平等标准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应由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出租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出租价格。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于出租收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未及时缴纳相应租金的应按出租合同进行相应处置,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固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账、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校内单位、部门机构调整,合并等,原单位,部门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人员调整、调转、退休时,需做到人走物留,名下固定资产需办理交接手续并到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完成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产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责任归属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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