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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及培养各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01 09:21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教学及培养各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实现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发放的研究生教学及培养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研究生教学及培养相关的各类人员,包括校内、校外人员及学生。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四条奖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定向研究生、境外研究生以及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或档案材料不全的其他各类在职攻读的研究生除外),延期毕业研究生及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奖助学金。

第五条奖助学金奖励等级与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依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人民币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按国家每年划拨的比例进行评选并发放。

二、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

各学院根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国家助学金。

表一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的等级、比例及标准

类型

等级

比例

标准(单位:万元//生)

学业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合计

博士生

一等

10%

1.2

1.3

2.5

二等

20%

1.1

1.3

2.4

三等

30%

1.0

1.3

2.3

其他

40%

0

1.3

1.3

硕士生

一等

5%

1.0

0.6

1.6

二等

5%

0.9

0.6

1.5

三等

20%

0.8

0.6

1.4

其他

70%

0

0.6

0.6

三、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学校设置优秀学生干部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等奖项,依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对优秀研究生进行奖励,每年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年总奖励人数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总数的4%

四、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学校每年按照实际需要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可通过承担校内“三助”岗位,按劳取酬。

(一)助研:由设岗导师或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制定岗位招聘计划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主要协助导师或学校科研机构从事辅助科研、理论研究等工作。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导师或设岗单位具体要求执行。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支付给研究生一定金额的助研津贴,不低于200/月。

(二)助教:由学校教学部门和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教务处、人事处负责核定岗位。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本科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包括课程教学准备、辅导答疑,协助授课教师进行研讨式教学、临床试验、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具体要求执行。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工作。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16/学时,每月工作时长不多于30学时。

(三)助管:由学校管理部门、教学教辅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人事处负责核定岗位。主要承担学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以及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具体要求执行。津贴标准为500/月,每月工作时长不少于60小时。

(四)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根据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人事处负责核定岗位。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从事本科生或研究生辅导员相关日常工作。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具体要求执行。津贴标准为500/月,每月工作时长不少于60小时。每生每年只可选择一个助教或者助管的岗位。

五、社会资助

根据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情况,设立不同标准的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业等各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一方奖学金:由广东一方药业有限公司设立,以奖励品德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000/人。

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除参评国家奖学金以外,其所提供参评的科研成果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第七条发放与监督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奖助学金的研究生,立即终止发放相应款项,已经发放的要追回,并给予其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已经毕业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二、有违反消防安全等校纪校规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年度德育考核不合格;

四、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勤工助学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设岗原则:

一、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岗位需求,又要保证研究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科研和临床实践。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12-20元人民币。

三、研究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研究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研究生招生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补助

第十一条工作补助发放范围

本工作补助发放范围包括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的命题、监考、评卷、非工作时间的自命题试题的印制、试卷整理、自命题成绩登记、核对、保密室值班等工作补助。

第十二条工作补助发放标准

一、硕士考试命题费:校内教师100分试题每套60元,75分试题每套45元,60分试题每套36元,50分试题每套30元,30分试题每套18元;外聘校外命题教师每套题500元。博士考试命题费:100分试题每套60元,50分试题每套40元。

二、在非工作时间内对硕士、博士研究生自命题试题的印制、试卷整理、自命题成绩登记、核对等补助200//人。试卷的评阅费每份10元,若评卷教师评卷费不足50元则按50元计发,试卷的审核费每份1元。

三、监考费: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监考费校内400元(1.5天,不含餐费),赴校外监考费450元(2天,含交通补助);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监考费400元(1.5天,不含餐费);硕士研究生复试考试监考费200(1天,不含餐费)

四、研究生入学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试题属于绝密级别,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在我校保密室内24小时由4人不间断看守。白班值班人员补助100//人(含餐费),夜班值班人员补助100//人(含餐费)。

第十三条发放程序

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实际参加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制定《学校各类补助发放明细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五章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博导津贴发放对象

正在指导培养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履行导师职责,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专职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五条岗位津贴标准

按照每位专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500/月发放,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依实际指导博士生月份计发,核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第十六条博士论文专家评审费300/份,硕士论文专家评审费200/份,同行院校工作费50/份,从导师经费中支付。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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