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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01 09:23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负责。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编写、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项目预算的编制,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以及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的实施和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 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或批准的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需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预执行进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资金项目,财务处将收回未执行完成的资金。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执行时间的资金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七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标、集中采购。

第八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学校规定采取招投标或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同时编写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审查,对照项目的建设方案核实项目完成的质量,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组织专家对下拨的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校内专项资金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拨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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