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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4-11-03 09:00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接受捐赠资金。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帐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帐。根据捐赠协议,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业务活动支出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执行,经费使用需经常务副理事长审批报理事长批准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会务费、宣传费、工作人员经费及筹资费用等,需经常务副理事长审批报理事长批准签字方可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管理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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