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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平台与模块建设项目化实施方案
2014-11-03 09:15  

中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43

关于下发《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平台与模块建设项目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各院、部、处、办、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平台与模块建设项目化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8日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

指导服务体系平台与模块建设项目化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各基层学院及相关单位(部门)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体学生营造良好的职业规划及就业创业环境、条件,提升我校就业创业教育、指导和服务工作水平,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项目化运行,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和就业工作专兼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意识,进一步整合校内外资源,丰富活动载体,扩大工作覆盖面,打造精品化建设项目,不断增强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逐步规范全方位、全程化的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提高我校就业工作水平,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组织及参与

本方案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校本部本科生学院及就业指导教研室、相关职能处室均可以单位或个人身份参与项目实施。

三、项目内容

以“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四个平台(基础建设平台、个性指导平台、技能培训平台、实践应用平台)及五大模块(职业生涯规划、职业探索与认知、职业定位与决策、就业与创业指导、就业信息与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基础(详见附件1),根据学校就业工作实际,结合学生需求及用人单位要求,招生就业处每年选择不同重点,确定项目具体内容和申报指南。各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项目,不断丰富完善平台及模块建设内容。

四、项目申报

1、以学院或部门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学院(部门)限报三项。主管就业工作副书记(部门负责人)做为项目主持人。由学院(部门)分别组成项目组,每组人员不限,并指定一人作为该项目具体负责人。学院(部门)项目必须面向全校或全院学生开展,以提高教育指导覆盖面。

2、以个人身份申报,只能申请主持一个项目,申报者为该项目主持人。个人项目应在本人所负责的年级、班级或学生团体中开展。

3、项目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和实效性。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合理。

4、招生就业处根据项目的规模、资源、受益面、创新度等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学院(部门)项目支持额度1000-4000元,个人项目支持额度500-800元。未列入参考范围的项目,经费支持由招生就业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5项目申请时间为学年开学初,由招生就业处下发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和资助金额,各学院(部门)或个人根据情况申报。

6、每个项目结题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不超过一年

五、立项评审

1、立项评审坚持公平公正、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每年根据申报情况确定资助项目,学院(部门)项目每年不超过10项,个人项目不超过20项。

2、招生就业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各学院(部门)或个人要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展示,由专家组考核确定资助项目并公示。

六、项目管理

1、招生就业处对立项项目进行集中管理,立项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进行中期审查,审核通过后拨付半年资助经费。

2、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变更、延期或终止项目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前提交申请,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备案。已通过中期审查的项目不允许终止实施。

3、对于无故中断项目和结项答辩未通过的项目,不予拨付资助经费,如已拨付在学院年度就业经费中扣除。

七、项目结题

1、项目完成后,各学院(部门)或个人需提供结题报告、项目成果(调研报告、案例集锦、访谈实录等)、活动报道与图片、视频等材料。

2、招生就业处组织专家组对结题项目进行审查,各学院(部门)或个人要向专家组进行结题答辩,由专家组考核确定是否结题

3、项目结题后招生就业处拨付剩余经费。

八、经费管理

1、招生就业处在其统一管理的就业经费中设置“就业创业教育指导专项”,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经费作为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服务专项基金,支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各学院也应在其就业经费的使用中向上述工作倾斜。

2、项目资助经费由招生就业处分别于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后,分两次划拨到各学院(部门)和个人的经费账户。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报销。

3、立项项目的主持人要签署《就业创业教育指导专项经费资助责任书》,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合理使用经费。

4、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开展和研究工作,不允许挪作他用。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招生就业处的定期审核或专项审计。

5、经费超出审批金额的项目,应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招生就业处根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决定是否追加经费以及追加额度。

九、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简图


附件【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简图.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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