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价,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纪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素质综合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由品行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构成:
综合测评成绩=品行表现测评成绩×50%+能力表现测评成绩×50%
其中:
品行表现测评成绩=思想表现分×40%+行为表现分×60%
能力表现测评成绩=基本能力分+学校规定能力加分+学院规定能力加分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五条 思想表现分,满分为100分,由基础分60分、奖励分40分组成:
(一) 思想表现基础分为60分。经综合测评考核小组认定不符合条件者,扣除该项相应分值。
1. 爱国爱党,明辨是非(10分);
2.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10分);
3. 勤奋学习,自觉自律(10分);
4. 知法守法,遵守纪律(10分);
5. 文明礼貌,诚实守信(10分);
6.勤俭节约,自立自强(10分)。
(二) 奖励分,满分为40分(只计一项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因思想品德方面先进事迹受到院、校、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加10分、15分、20分、25分。
第六条 行为表现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表现分60分、奖励分40分组成:
(一) 平时表现基本分60分,如有下列行为者,予以扣分(此项最低分为0分):
1. 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累计超过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每次扣10分;
2. 辅导员班内点名批评或每写检查一次扣5分;院级通报批评每次扣8分,累计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者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校级通报批评扣12分;警告处分扣20分;严重警告处分扣30分;记过处分扣4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3. 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每次每人扣5分;
4. 每旷课一次扣5分;超过三次后每次扣10分;大一学生早操、晚自习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5. 无故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或临床实习,每次扣5分;
6. 在工作或活动中玩忽职守,给工作带来损失,视情节扣8分,学生干部扣15分;
7. 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分别扣20分、30分;
8. 同一事件不累计扣分,按最高分数扣分。
(二) 奖励分,满分为40分(同一事件不累计加分):
有拾金不昧或敢于制止、检举不良行为等好人好事(被公开报道或广为宣传)及义务献血的,经核实后每项加10分。
第三章 能力表现测评
能力表现测评分,满分为100分,包括基本能力加分10分,学校规定能力加分50分,学院规定能力加分40分。
第七条 基本能力分,每人10分:
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并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
第八条 学校规定能力加分,满分为50分:
1. 参加校、省、国家级运动会者,每人分别加2分、8分、12分,获得第一、二、三名者依次另加4分、2分、1分;担任裁判者,每人加2分;集体项目中的单项奖(如MVP)不加分;
2. 凡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演出及文化活动者,每人分别加2分、8分、12分,一、二、三名者依次另加4分、2分、1分;同一次活动演出多个节目者,不累计加分;
3. 积极参加校级社会实践活动,并能提交调查报告者,每人加4分;获得校、省级、国家级奖励者另加2分、8分、12分;
4. 外语水平达到CET-4、CET-6或相应水平者分别加5分、10分;
5. 凡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省级、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者,每篇分别加10分、20分;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SCI、EI论文者,每篇加40分;
6.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一年以上,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班长、团支书加10分,班级委员加6分;寝室长加4分;综合测评小组组长加3分,组员加2分;省学联主席、部长加17分;校学生会主席加15分,各部部长加12分,干事加8分,部员加5分,社团长加5分;院学生会主席加13分,各部部长加10分,干事加6分,部员加3分。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生团体中任职的学生干部,按照校学生会干部加分标准加分;副职在正职的基础上减2分,身兼数职者,可累计得分,但总分不得超过25分;
7. 在省、全国的科技竞赛活动以及与专业相关的科技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者,省级分别加10分、5分、3分,国家级分别加20分、16分、12分;参与学校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动者,每人每次加1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加3分、2分、1分;个人发明专利(必须为第一发明人)每项加10分;
8. 参加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等其他社会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校级分别加3分、2分、1分,省级分别加6分、4分、2分,国家级分别加8分、6分、4分;
9. 获集体奖者,按相应标准为个人加分;
10. 因文艺或体育方面特长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11. 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社会工作优秀奖以及各类荣誉称号者的不再加分;
12. 以上同一活动获奖不累计记分,只记一项最高得分;
第九条 学院规定能力加分,满分为40分:
由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参照校级评分标准,制定加分项目,公正客观的予以加分。
第四章 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的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综合测评办法每学年度对学生进行一次综合测评考核。
第十二条 各学生班级必须成立学生综合测评考核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考评组成员,一般应由五名同学组成(至少有一名普通同学代表)。考评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并由一名学生干部任组长。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一定要全面、详实、客观、准确地记载每位同学的综合表现情况;学生个人评审材料中的任职证明、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及论文等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
第十四条 考评小组必须在每学年期末将同学(包括校、院学生会、舍务科、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的记录)情况汇总,计算出每位同学本学年度考核的最后得分。
第十五条 班级测评结果经辅导员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结果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评定的作用
第十六条 未进行综合测评的班级,不得参加先进集体、三好学生、奖学金和困难补助的评定。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考核作为评定先优模、奖学金、困难补助和特困学生生活贷款的依据。综合测评占班级前50%者,有资格参加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奖学金的评定;综合测评占班级前60%者,有资格申请困难补助(不包括国家助学金)。身体残疾学生入围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考核情况将作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及毕业生就业“择优推荐”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考核结果将装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思想品德鉴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