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美能够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各项奖励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能很好的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 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良好制度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 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五条 凡评奖、评优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 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 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个学年;
(四) 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五) 参评学年有一门及以上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或参加过补考的,以及缓考未通过的;
(六) 无故未参加军训的;
(七) 无故拖欠学费的;
(八) 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
第六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三章 奖学金
第七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 具体条件
1. 学生学习成绩排在本专业前50%;
2. 大一年级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按8:2比例,折算成总成绩在专业内排序;
3. 大二及以上年级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按9:1比例,折算成总成绩在专业内排序,专升本学生按所在年级进行参评;
4. 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有资格评选三好学生。
(二)具体算法
1.综合测评成绩=100-[(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1)/(班级人数)]×100分;
2. 学习成绩平均分=[(科目A1成绩×科目A1学分)+ (科目A2成绩×科目A2学分) +……+ (科目An成绩×科目An学分)]/本学年所学必修课和限选课科目总学分(科目An 为本学年必修课、限选课科目);
3. 学生总成绩=[学习成绩平均分×(该年级学习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 [综合测评成绩×(该年级综合测评所占总成绩的比例)]。
(三) 等级、比例、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比例为具有评奖资格的在校生人数的5%,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比例为7%,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3%,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各专业具体名额应参照该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
(一)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相关政策详见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相关政策详见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学生本人申请。
(二) 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核查学生成绩,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三) 经学院审核后张榜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一)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评定工作,审批各项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学院设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章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十三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
(一) 学习名次、综合测评名次均在本专业前10%;
(二) 在本年度荣获一等或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 学习成绩在专业前50%,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前30%的学生干部;
(二)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
第十六条 先进班级
(一) 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同学多;
(二) 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三) 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四) 班级学风严谨,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
(五) 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六) 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 上一学年班级同学没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影响学校声誉的情况发生;
(八) 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为学院班级总数的4%。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 先进个人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进行初评,并将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批准。
(二) 先进班集体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校本部的在校本科生。
第十九条 佳木斯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共青团的表彰奖励按照《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共青团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