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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2018-10-29 1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其中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参照《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秉承推动中医药事业进步,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繁荣中医药文化的办学传统,弘扬“大医精诚、仁术立业”的精神,培养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医药相关人才;坚持依法立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计划的拟订,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自主选择选修课,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属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新生报到入学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一年。因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报到注册。

   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未按时返校注册逾期不足两周的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各种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成绩合格(60),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校学生的考核成绩决定其升级、留级、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等学籍及授予学位问题。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机考、笔试兼口试以及检测学生动手能力的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所规定的3学分(含3学分)以上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方式均为闭卷考试。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考试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考试时间为2小时(个别科目最多不超过3小时),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中2学分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考试安排在课程结束后或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考查时间为2小时,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到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所规定的2学分以下的课程和任选课的考核方式可采取口试、笔试、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评定亦为百分制,考查在课程结束后或随堂考核,考查时间为11.5小时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照考试工作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住院、或意外受伤等不可抗因素,或因学校公派参加竞赛等非个人原因而无法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考生一般于考试前一周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辅导员核实签字,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因病申请缓考的考生必须提交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入院通知书。出院后将出院通知书及结算票据原件报送教务处审核。凡考生不提供相关材料,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仅安排一次考试,考试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考试(或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仅允许参加本专业该门课程的下一学年度正式考试一次。考试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记。考试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考试(或补考)。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成绩不合格,必须补考。补考成绩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补考后仍不及格按最高分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因受到考试违纪或作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考试通过者,成绩按60分记。

   第二十五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的科目未达到降级标准者,其不及格科目则只能在学生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生补考,通过者成绩按60记,未通过者则不能毕业。

第二十六条  任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必须在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范围内另选,直至在规定的学习年限范围内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为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必须合格,方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成绩,学生可在考试结束后周访问学校教务管理平台查询成绩。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义时,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试卷(期中考试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期末考试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的周三前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和学籍管理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其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三节 课程的免修、降级与留级

   第三十条 课程免修每学期不得超过8学分。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应征入伍学生课程的考核根据学生入伍当年的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详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必修课与限选课每学期考试不及格(含考试违纪、作弊科目)4(4)以上者,若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予以降级,降到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若发生在第二学期予以留级。

   第三十四条 在校期间累计课程补考后有4科不及格(4)以上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五条 一年级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科目数达到降级者,可给予补考机会,以上补考均应在升入二年级之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免修需办理手续,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注册,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名单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与转学的相关工作,依据学校转学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 因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 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不得拖延时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若连续休学,一般最多连续休学两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学籍可保留八年。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因病需由学校指定医院提供诊断,填写休学申请表;

   ()学生(或家长)持申请表与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及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学生处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因身心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如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退学处理: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连续旷课两周,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的;

   () 连续留()级或留()级超过两次的;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 申请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退学申请表。

() 将证明材料及申请表报送学生处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 学生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需由所在学院将学生具体情况上报学生处,经审核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出具处分文件。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生应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重修未合格课程及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实践技能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第六十条 补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参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补授学士学位的规定》。

各学院学位分委会对申报学士学位的学生要逐个审核,确认符合条件者,将审核材料(学士学位申请表、全部课程成绩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十条 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十一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

   第七十二条 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准假;请假期限为两周之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周的,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需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病假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或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事假需附相应证明。

   第七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学生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将被视为旷课。

第六章 附

   第七十四条 学生处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负责普通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的机构。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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