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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高校信息公开清单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7-10-11 17: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厅〔2017〕3号)精神,严格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以下简称清单)要求,做好2017年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全面推进高校信息公开,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各高校要根据工作实际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统筹谋划,对照清单内容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每项信息。同时,进一步强化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不断丰富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公开方式,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切实增强公开实效。  

二、各高校要以清单为底线,不断完善本校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做好动态更新。继续加大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三、各高校要将编制和公布年度报告作为落实清单的重要内容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开展工作总结和数据统计分析,按时保质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包括制度机制建设情况、推动清单落实情况、开展宣教培训和考核评议情况等);  

(二)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其中通过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清单所列事项的情况要逐项说明并附栏目链接,高校招生、财务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信息要详细说明公开情况和特色做法);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学校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分类及答复情况,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主要反映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做法新举措、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清单事项公开情况表(逐项列明清单50条事项的网址链接,若无相关事项,需作出说明)。  

四、年度报告应全面覆盖各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内容丰富、结构条理、数据资料真实准确。报告中统计数据的起止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同时,鼓励高校创新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形式,方便公众阅读和获取。  

五、年度报告应于10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教育部部属高校需将报告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报送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汇总展示部属高校年度报告,并适时组织督查。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对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督查,并于11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本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报送教育部备案。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邮编: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2080、66096825;传真:010-66092080;邮箱:gongkai@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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