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以下简称清单)要求,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进一步深化高校信息公开,提高教育透明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继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照清单内容逐项检查,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每项信息,将清单落实推向深入,确保不打折扣。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充分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解读方式,切实增强公开实效。
二、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目录,明确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做好动态更新。深入推进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招生信息公开方面,深化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等信息公开。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要及时公开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财务信息公开方面,深入实施“阳光财务”,做好财务预决算8张表的发布与解读,及时公开校办企业财务信息和受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高校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切实提高财务透明度。
三、各高校要将编制和公布年度报告作为落实清单的重要内容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开展总结和数据统计分析,按时保质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包括推动清单落实情况、完善制度机制情况、开展宣教培训情况等);
(二)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其中通过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清单所列事项的情况要逐项说明并附相关链接,高校招生、财务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信息要详细说明公开情况和特色做法);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学校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分类及答复情况,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主要反映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清单事项公开情况表(逐项列明清单50条事项的网址链接,若无相关事项,需作出说明)。
四、年度报告的编制应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条理性,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真实及时。报告中统计数据的起止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同时,鼓励高校采用丰富多样的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形式,方便公众阅读和获取。
五、年度报告应于10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部属各高校需将报告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报送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汇总展示部属高校年度报告,并适时组织督查。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对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督查,并于11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本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报送教育部备案。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邮编: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2080、66096825;传真:010-66092080;邮箱:gongkai@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