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本信息 | 招生考试 | 财务资产 | 人事师资 | 教学质量 | 学生管理 | 学风建设 | 学位学科 | 交流合作 | 其他信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交流合作>>留学生管理>>正文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014-11-03 10:01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公派留学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留学生是指学校联合办学项目的学生及各类交流生选派到国外继续深造,即在校本科生、七年制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留学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各学院按照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规定,负责公派留学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教务处、学生处及研究生院负责公派留学生出国前离校手续的办理。

   3、外事处负责为公派留学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并协助各学院负责公派留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留学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议,择优录取”方式进行。      

   第五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留学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留学生出国留学,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外事处为公派留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各学院,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八条 公派留学生应与所在学院及外事处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学习情况汇报,由所在学院对学习情况汇报提出鉴定意见。

   第九条 公派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公派留学生在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公派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由外事处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出具原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及新接受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外事处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留学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及时与所在学院及外事处联系,以便做好公派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派留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出具国外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留学生,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学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派留学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意见函,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学校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留学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学院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外事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编:150040

技术支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