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提高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用于资助国际学生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是指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接受中国学历学位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包括预科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以下简称奖学金院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担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奖学金申请受理机构),是指具有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受理和人选推荐资格的以下四类机构:
(一)申请人所属国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合作机构;
(二)有关国际组织;
(三)奖学金院校;
(四)中国驻外外交机构。
第三条 教育部统筹协调中国政府奖学金政策和项目的规划、制定、调整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奖学金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奖学金院校负责本校奖学金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发布招生简章,明确各项目的申请途径和要求。依项目类别,申请人可向奖学金申请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攻读学士学位者,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同等学力,学习成绩优秀,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当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学习成绩优秀,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当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学习成绩优秀,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普通进修生入学时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高级进修生入学时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与中国签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的国家及与中国共同属于相关多边学历学位互认协议成员国家学生申请到中国攻读上述学位,其应具备基本条件按相关学历学位互认协议规定执行。
申请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攻读学士学位者及普通进修生(汉语言专业除外)、高级进修生,中文水平原则上至少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中文水平原则上至少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所申请学校在学术能力、语言能力及其它相关方面的入学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最高学历证明或预毕业证明(需经公证)、学习成绩单、语言水平证明、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外国人体格检查表、无犯罪记录等;
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的,还须提交两名相关领域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的推荐信;
申请项目或专业另有要求的,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七条 资助期限原则上与基本修业年限一致。
第八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资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学金生确定
第九条 奖学金申请受理机构应按照当年度招生简章组织遴选,采取有效措施对申请人选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当采取笔试或面试等考核方式,深入考察申请人对华态度、学历背景、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语言水平及健康状况等,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择优推荐奖学金生候选人。
第十条 奖学金院校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国际学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制定入学标准,实施考试考核,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录取结果。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当年中国政府奖学金计划和奖学金院校的录取结果,最终审核确定奖学金生人选。
第十二条 奖学金院校应当为奖学金生制作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等文件。
第四章 奖学金生在学管理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生应当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奖学金院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送奖学金生注册信息。奖学金生在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报到注册的,发放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报到注册的,发放半个月生活费。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奖学金生,其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奖学金院校应当在奖学金生入学后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取消其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生不得同时享受中国各级政府和录取院校设立的其他奖学金(不含各类一次性奖励金)的资助。对于刻意隐瞒资助情况的,一经发现,其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将予以取消,并退还已领取的中国政府奖学金。
第十六条 奖学金院校面向奖学金生授课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院校,对于研究生和进修生可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七条 本科生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须接受预科学习。研究生和进修生的中文水平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由录取院校安排补习。
第十八条 奖学金生预科学习或者中文补习结束后,须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方可开始专业院校学习。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实行年度评审制度,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奖学金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做好评审工作。评审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奖学金院校应当做好奖学金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相关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保障奖学金生的权益。奖学金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如出现以上不当言行,奖学金院校应当及时予以教育惩戒。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中止或取消其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生申请转学、变更专业和授课语言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学金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及申请受理机构同意后,由学校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重新确定其奖学金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期限不予延长。博士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期限。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内离境的,生活费正常发放;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外,因个人原因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5天或连续请假超过15天的,扣发一个月生活费;经学校批准参加教学培养计划之外的学术活动离境不超过15天的,生活费待学生返校后补发;离境超出15天时间的,停发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生申请休学、复学、退学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奖学金院校审核同意后,两周内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奖学金生获准休学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离校离境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其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原则上可保留一年,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期限由学校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定。未获批准擅自离校的,取消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未提前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学校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奖学金院校在对奖学金生作出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决定之前,须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
奖学金生毕业的,在学校确定的毕业日期后继续发放半个月生活费。休学、退学、肄业及被中止或取消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其生活费自批准之日起停发。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院校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如遇突发事件,奖学金院校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任何奖学金申请受理机构通过招生牟利或委托中介机构招收奖学金生。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院校应当确保本校奖学金生的信息完整、准确,规范使用奖学金经费,不得擅自克扣、停发或迟发。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院校实行动态管理。奖学金院校在奖学金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国家留学基金委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问题严重的,经教育部同意后,可限制或取消其招收和培养奖学金生资格。
(一)通过中介机构招收奖学金生;
(二)招收具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对华不友好的奖学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不按工作程序擅自处理奖学金生管理事务,或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外交事件的;
(四)因管理不善,引发奖学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院校应当做好奖学金生校友工作,加强与奖学金生毕业生的联系,鼓励并支持奖学金生校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境内承担奖学金生培养工作的科研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 |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财务司 |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3 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