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9日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四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建设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一流的中医药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后负责落实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院、部、馆、中心、机关等单位都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履行教代会职权。各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该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决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聘任、考核制度、改革方案;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增收节支方案;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设备购置方案和实施办法;奖惩规定、“三育人”条例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对干部的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建议。
(五)审议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及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提案。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指挥和管理的职权,积极主动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代表以基层工会组织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青年教工、女教职工、少数民族、港澳台眷属、归侨和民主党派人士应占有一定比例);又要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人数不少于百分之六十。还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或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
(二)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在任期内如犯有错误,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原单位可按一定程序撤换。代表调离学校,可由调出单位另行补选。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但没离开学校,仍保留代表资格。
(四)代表任期未满而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停止。如工作需要,可列席教代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不分职业、民族、性别、党派、宗教信仰,均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要有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威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和建议权利,对学校校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利,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有质询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征求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带动群众支持学校工作,积极参加改革;
(四)爱岗敬业,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紧急重大问题,经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代表团申请,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委会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学、科研、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教代会闭幕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讨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既是学校教代会的组成部分,又是教代会的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教代会各代表团要通过民主形式选举团长、副团长。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提案的征集、立案、转交和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七人组成,由每届教代会主席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除在教代会期间集中征集、处理提案外,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亦由其负责收集和处理。建立提案征集,提案保护,提案奖励,提案督办落实制度。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调查研究或组成专门的委员会,落实处理提案的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学校的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总结和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要有校工会负责人参加,并应听取校工会负责人的意见。校行政部门要与校工会建立密切的协商和联席制度,指定一名负责人联系工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教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与工会联署发布。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要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和定期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教代会要定期审议校务公开的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