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流失和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学校基建处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财务处对财政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四条学校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六条严格按照预算、合同、材料采购计划、项目竣工决算等合法原始凭证、会计资料,办理工程、设备、材料价款的结算。按月结算材料差价,定期核对财产、材料账目,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做好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工作,严格按基建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提高预算的严肃性。
第八条做好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要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手续齐全才能付款。
第九条做好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工程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交基建处,基建处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决算初审工作交审计处,审计处在审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后交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条认真做好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工作,它是反映基建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学校重要基本建设财务档案。要认真做好基建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学校基建财务分析工作,根据基建计划和投资、基建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基建财务状况,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以此得到对基建活动情况规律性的认识,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