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机关及各基层单位所分配的部门经费,实行“定额预算,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下年使用”的原则,由各单位分管校领导控制掌握使用,支出时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一支笔”签字,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上经费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经费需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二条凡是有专项业务经费的单位(如成人教育学院、基建处、国际教育学院等),支出时在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超过1000元以上资金经学校校长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所有专项经费(如大修费、后勤承包费、人员工资经费、重点学科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学生奖助学金、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研究生经费、中医基本理论研究院经费、实习实验费、图书资料购置费),预算指标下达后,经费支出由校长指定校领导审批,未指定的由校长审批。
第四条重点项目投入及项目支出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经费支出由校务会审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费支出由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为使经费支出符合财务制度,各种报销票据需在主管领导签字前提交财务窗口审核,再经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六条由财务处代管的各单位创收经费,归各单位自主使用,但是审批手续与其它经费一致。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因各种原因所致无法审批时,可委托其它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