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三条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体现本单位的经济、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内部会计控制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四)内部会计控制涵盖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五)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六)根据管理需要、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
第四条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处为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制定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财务处参与学校各类经济活动方面的决策,凡学校的重大开支及校内有关部门代表学校签署的涉及学校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均须征求财务处意见。
(二)学校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设后勤服务中心财务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主管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和管理。二级财务机构的会计业务归财务处统一领导,执行学校统一的财会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建立预算管理、编制程序
(一)学校年度预算是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内外的一切收支,包括二级财务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强化校级财务的宏观调控能力。学校要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同时必须突出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审慎的原则,并报省教育厅核准。学校支出预算应保留不少于预算支出总额的3—5%的预备金,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
(三)预算编制应先由各部门在年初以学校发展规模、招生计划、教学大纲、科研项目、劳动工资计划、校产改扩建维修计划及产业发展计划等为依据,编制部门工作预算,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在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首先核实各项收入及预算,结合省财政、省教育厅的年度经费拨款,然后参考上年预算,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学校预算编制阶段经济责任制度
1、学校领导须明确新年度学校发展目标、任务要求。
2、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提出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
3、学校领导在论证收入规模之后,对各类维持与发展项目提出轻重缓急顺序及项目支出强度指导性意见。
4、财务处在校内征求各分管领导、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及专家意见后,提交预算(草案)。
第六条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
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执行,由校务会、党委会、教代会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签字负责立项。基建部门对需要新建的工程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选址、工程要求、预期目的、工程概算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工程方可开工。
(二)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及审批权限
凡立项批准后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办理招投标、议标手续。整个招、投标过程严格按照《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校基建处要严格执行校招投标小组的决定,按决议的要求,通过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的合同来进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对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的合同,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职责。
(三)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工程需变更时,基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工程量及因变更需要增减的经费等详细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监理、预决算员签字后,办理报批手续。超过基建工程预算的变更,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基建部门报校基建主管领导签字负责;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还需报校务会审议通过后,落实款源,由主管基建校长审批。未超过工程预算的变更按基建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工程变更由基建部门相应做好基本建设调整计划,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工程竣工决算、经费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做好工程决算、报送审计、资料存档等工作。一般应在半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报主管基建校长批准,并应在不超过一年内完成。完成后凭竣工决算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凡施工过程中按合同规定需支付的工程款,应由监理及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支付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发票,还需主管基建副校长、校长签字,财务部门按程序审核后付款。财务部门对基建工程的付款额度在决算前应控制在全部工程款的80%以内,余款中的15%待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签发后再予支付,并提留5%作为尾款,以备保修期内的质量监控之用。
第七条建立学校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这是学校的重大决策。因此,必须由主管校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广泛调查、充分论证、反复酝酿后,向学校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和主管产业校长签字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根据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学校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禁止学校为所属的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学校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和校园内的房产作为资本金兴办企业,如企业确需使用上述资产的,可采用租赁形式,并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学校要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价值管理。要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明确奖惩制度。提高经营资产效益。要确定和规范收益分配制度,校办企业占用学校人力、物力,按规定分摊并返还学校,企业净利润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部分按合同上缴学校。
第八条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设置会计账簿、会计科目,运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原始凭单与记账凭单的审核、制单,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是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发票或收据,背面应有经手人、验收人和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设备费和大修费原始单据报销时必须经分工负责的校领导和处领导审批。
2、记账凭证除零星的交通费、医药费、学费等外,要一事一单,摘要部分要做到内容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必须由科内分工负责的会计人员制单,按分工负责逐级盖章后,方可签发支票或付款。
3、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必须经复核员复核(复核金额、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手续制度等是否合规合法),并盖章。
(三)记账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做到以下几点:
1.电算化记账要及时做好数据保存工作,及时打印账簿。手工记账必须按记账凭证内容逐笔登记,发现记错数字必须划双红线订正,把正确数字写在上边,并盖记账员名章。不准刮、擦、涂、改。过页时必须盖有过次页、承前页戳记。
2.银行日记账必须做到按时序逐笔记,按日结出余额,经常与银行核对账目,及时做好银行未达数的钩稽工作。
3.现金日记账必须按日结出余额,与库存实额核对,与总账现金科目核对。
4.每月结账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月报表,经主管科长、处长审核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财务处处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主持财务处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各单位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和财经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以《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组织领导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掌握本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学校有关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年终提出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参加学校有关业务会议,参与管理决策、审查和参与拟订经济合同、协议等。
(五)制定财务处目标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督促、研究布置和总结全处工作。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全处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
(七)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参与研究财会人员专业职务的晋升和聘用。
(八)完成校党委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各项收支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凭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熟悉账户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标准,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各项收支款项的用途,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单。
(三)每一笔开支必须分清经费来源,确保每一笔经费指标正确无误,按经费用途使用经费,及时结出经费指标余额,未经批准,不得超指标报销。
(四)各项现金、银行结算单据及内部转账结算都必须在当日处理完毕、转交出纳等有关人员,不得让任何人将已编好的记账凭证带走。
(五)对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签审负责。事后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更正,妥善处理。
(六)发现弄虚作假的收支凭证,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事项,比较重要的收支事项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七)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掌握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欠款情况,按规定及时通知欠款单位和人员还清欠款,对超时还款的要及时下达催款通知单,以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行。
(八)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凭证收付款,并在收付凭证上签章。
(二)严格遵守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
(三)根据已办理完毕的现金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及时结出月发生额和余额,与科目余额相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四)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套取现金。
(五)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收据、票据、保险柜密码、钥匙、印鉴、支票等。
(六)制定库存盘点和抽查制度,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原则每季度进行一次),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对盘点和抽查情况要有文字记载,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改进,保证库存现金的完整和安全。
(七)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建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政策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费用项目、开支标准、支出范围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运用、依法保护学校利益。
(二)认真审查基本建设发生的各项支出,依照规定办理基本建设工程款项结算。对无计划、超预算、手续不完备以及不合法、不合理的支出不予办理报销。
(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合理设置和准确登记会计账目,及时、认真编制会计报表。
(四)参与有关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的审查,拟订并依照合同或协议监督实施。
(五)对已完工工程及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和会计处理工作。
(六)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年检和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分析国有资产的使用效果。
(五)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收费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国家各项物价政策、财经法规,掌握学校各项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二)负责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申报,取得收费许可证。
(三)熟悉电脑操作技术,及时录入全校学生各项缴费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催缴学杂费。
(四)定期掌握全校学生缴、欠学杂费情况。
(五)负责与银行和校内有关处室协调每年学杂费的收取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六)负责管理各种收费票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登记账册,对各类票证的购入、使用、收回及结存进行记录,保证使用规范、管理严密。
(七)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熟练掌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政策,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会计档案,做到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
(二)负责管理全处所有财务信息资料档案,平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装订、编号、编目、立卷。年终决算后,收集整理全年会计资料,立卷归档装盒,并做好有关保存资料案卷登记工作,按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三)负责往年会计资料查询工作,对查询情况及时登记,查询后的资料立即放回原处,严格查询手续,对丢失的会计资料负全部责任。
(四)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校规校纪,做好文明服务。
(五)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微机和综合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熟练掌握目前应用系统软件的使用方法,提高微机对财务工作的应用能力,对全处的网络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熟练掌握微机账务操作规范、牢记各项财经法规、熟练掌握会计科目及应用开支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认真核对有关报表、保证数字准确,勾稽关系无误,及时编报月、季、年等各种相关报表,做到账表相符、数字准确。
(四)对有关的经费收支项目和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正确的经费使用情况和会计信息。
(五)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的规定,及时完整、全面地输出各类账表等会计资料并依照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六)负责微机室安全、卫生工作、不得用工作微机进行其它操作。
(七)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资核算岗位责任制:
(一)监督工资基金的使用。根据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会同劳资部门按照规定掌握工资基金和奖金的支付。分析工资基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工资基金计划,要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审核发放工资、津贴。根据学校实有教职工人数、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运用工资电算化系统编制工资计算表,办理代扣代缴款项。根据工资变动登记、计算本期应发金额与上期应发金额的平衡关系计算实发工资,经主管科长审核后,提取现金组织发放。发放工资必须领款人盖章,发放完毕要及时收回工资计算表,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号并妥善保管。
(三)负责工资台账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制、呈报,负责人员变动表的登记,掌握并保管各类工资变动资料。负责工资的数据备份和存档数据。
(四)按时编制临时工工资发放表,并及时组织发放。编制学生助学金、遗属补助发放表,交有关人员组织发放。
(五)来历不清、情况不明的软盘禁止在计算机上使用。
(六)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记账及电算化网络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设计并规范网络防护体系,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管理网络资源,优化网络系统,实现网络资源的安全、合理、高效利用。
(二)做好数据管理员的日常工作,每天按时开机释放用户,及时记账、汇总数据、打印各种账表。配合各科做好账务的查询、调整工作,月末结账,核销往来款,统计指标帐,备份会计数据,保证财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建立货币资金内部牵制制度
(一)出纳员收入现金时,必须由会计制作一事一单(同类型的大批学费收入可合并制单)的记账凭单。记账凭单并附有顺号收据,否则出纳员应拒绝收款。
(二)出纳员不准开写收款收据。“收讫章”日期必须按日变动。
(三)“收讫章”必须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他人代理工作时必须由处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付出现金时必须凭会计制就的记账凭证并逐级盖章后出纳员方可付款,不按规定盖章的记账凭证出纳员应拒绝付款。
(五)付款后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必须盖“付讫戳”或“已报销”戳。
(六)现金出纳员和银行记账员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由主管科长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由主管科长复核银行记账员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如有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会计签发转帐支票时,对已领取的转帐支票按序号登记造册。领取人必须在支票根上签字。作废的转帐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装订备查。特殊情况存款户需要空自支票时,经主管财务处长签字同意可签发,并要及时催交支票
(八)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金库钥匙下班后不准放在办公桌抽屉内,要随身妥善保管。
(九)金库内不准存放私人款项、存折或有价证券等。
(十)非出纳人员不准收管现金,更不准用支票财务专用章和行政公章代替收款章。
(十一)超库存现金或假期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当天不能送银行的,必须经处长同意妥善保管。
(十二)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十三)支票和银行印鉴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一)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三)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四)本单位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下列财务工作应经过主管校长审批:
1、提请校务委员会讨论的财务预、决算,计划以及有关案牍文件。
2、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大修计划和学校规定的以及财务处长认为必须请示校长审批的经费开支。
3、学校制定的经费开支、财务管理办法、学校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物资供应标准定额。
4、其他临时性重大事宜。
(二)支款手续制度
1、用款单位必须根据年初分配的经费指标,并编报采购(用款)计划;用款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填写“请款书”或依据正式发票,经支款单位经费的领导签批,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支款。
2、政府采购物资,必须事前向财务处报计划、经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凡赊欠垫付或先斩后奏者,其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3、为了月末结账,及时正确编报会计报表,用款单位应有计划的进行。在月末前两天停止签发转帐支票。
(三)经费审批权限
学校的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的经费支出要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范围内使用,要严格掌握,按学校规定逐级进行审批。
1、学校机关及各院系所分配的部门经费,实行“定额预算,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下年使用”的原则,由各单位分管校领导控制掌握使用,支出时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一支笔”签字,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经费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经费需校长审计后报销。
2、凡是有专项业务经费的单位(如成人教育学院、基建处、国际教育学院等),支出时在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超过1000元以上资金经学校校长审批后报销。
3、所有专项经费(如大修费、后勤承包费、人员工资经费、重点学科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学生奖(助)学金、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研究生经费、中医基本理论研究院经费、实习实验费,图书资料购置费),预算指标下达后,经费支出由校长指定校领导审批,未指定的由校长审批。
4、重点项目投入及项目支出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经费支出由校务会审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费支出由党委常委会审议。
5、为使经费支出符合财务制度,各种报销票据需在主管领导签字前提交财务窗口审核,再经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方可到财务报销。
6、由财务处代管的各单位创收经费,归各单位自主使用,但是审批手续与其他经费一致。
7、主管校领导临时有事或外出学习,无法审批,可由其委托同级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定期由本单位审计处负责对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写出审计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的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卓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一)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核对制度:学校固定资产和存货,财务处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总分类账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分别由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学校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资产、物资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并据以编报固定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报告书。发现余缺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账、卡,保证做到账账相符,账、物、卡相符。
(二)建立奖惩制度:
1、对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物物有账,账物相符,按规定盘查清点,维护保养,重视开发自制等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考核依据。
2、凡玩忽职守,管理不利,以致造成固定资产(包括其他财产)的丢失、损坏、被窃或不按规定办理造成管理混乱,帐、物不符,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并令其赔偿。
3、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由于对国家财产不负责任,不加爱护,违反操作规程致使财产受到损害或丧失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据和票证(指学校印制的收据和有价证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印刷妥善保管和发放。其他非指定人员不准代管、代印、代收、代发。
(二)收据、票证应按购买、印刷数量和起、止编号进行登记。借出时按从小到大顺序号借出,并办理借出登记手续,限期返还。
(三)收回借出收据,必须审核收款人在存根上登记的使用或作废的收据页码和金额,并检查存根是否齐全,验收后盖本人名章并由借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注明归还日期。
(四)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及时催还票据。
(五)财务处开具收据的存根上要注明入账的凭证号,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必须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按规定分别进行整理、造册归档。
(二)已归档的会计凭证三年内由所属科长保管,三年以上的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当年在用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材料由分工的会计人员保管。
(三)财务处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当年的应通过分管的会计或主管科长,查阅前年度的档案应经主管科长同意并会同查阅。校内其他部门(含纪委、审计监察处)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处长审批办理。
(四)外单位来校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介绍信,经有关主管部门签批,财务处长同意方能查阅。
(五)查阅会计档案必须将查阅项目、内容、凭证编号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黑财库[2003]2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按照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会计核算权限不变、支出拨付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资金拨付,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批复手续
1、财务处负责人于每月4日前按照部门预算签批下个月用款计划。
2、经办人于每月6日之前将审核无误的用款计划上报教育厅。
3、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于每月25日后将审核无误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发送到申请单位。
(三)国库集中支付支取手续
1、经办人按照原始凭单填写授权支付申请书,并交业务会计审核。
2、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填写支票、进账单。
3、业务会计对支票、进账单进行审核、盖章。
4、在财政直接支付情况下,经办人将填制完毕的单据送达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下达的支付令及收到的单据拨付相应款项;在财政授权支付情况下,经办人持支付令和支票送达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
5、经办人必须当日将每笔业务支付凭证取回,防止丢失。
(四)用款计划的制定必须在上级部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用款额度内,不得随意更改用款计划、超出用款额度支取资金。
(五)经办人必须按要求填写支付申请书,申请书要求应填列完整、清晰、准确。
(六)经办人必须将用款计划、支付票据按时送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和代理银行。
(七)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书的填写必须经过严格的稽核程序,经办人不得未经业务会计审核自行填写。
(八)经办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定期与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代理银行的对帐业务,如有未达帐项应及时核对。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会计制度、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