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收取标准和项目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办理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收费。
第四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有自愿一次性交齐学费的学生,学校要给予不低于5%的优惠。
第五条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收入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财政,做到“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发生。
第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并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采取包括奖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方式,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九条学校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在收费时要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实现“阳光”收费。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单位确需收费的项目,必须报学校批准,由学校财务处报请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方可进行。对不按规定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服务性项目收费,要按照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程序来执行,所收费用上缴学校财务处代为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将对单位领导和经手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