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仪器、采购招标工作,提高学校的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进一步预防腐败,加强管理,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对《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标工作管理规定》进行重新修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1、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资产管理处、教学科研供应中心、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设在学校财务处,在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内的招标组织工作。
3、评标工作组
对每一招标项目进行评标审定。评标工作组的成员原则上由财务、资产、审计、采购部门、教代会代表、项目单位的负责人和吸收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需有校领导和在校外聘请有关专家2名以上参加评标工作。
按照招标项目的资金额度,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工作组。对招标项目进行评标工作。
招标项目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至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评标工作组至少由5人以上组成。
招标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评标工作组至少由7人以上组成。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招标范围
1、工程造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新建或修缮工程。
2、大宗物资单价或批次采购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各类物资、仪器设备,图书、教材。
3、基建和修缮工程中符合招标额度应在价格、质量、规格上予以把关的主要材料或成批材料及设备。
4、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或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的由学校自行采购单件或批次超过0.5万元的各类物资。
凡涉及以上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支出,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招标
凡国家规定由政府招标的项目,均要按规定办理政府招标事宜。
学校自行招标的形式分为: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办公室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的投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办公室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的投标。既邀请具有承担此项建设或生产供货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资质好、有信誉的建筑企业、厂商或供应商前来投标。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办公室直接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或企业就采购或工程事宜进行的商务谈判。
以上形式投标单位均不得少于三家。
4、商定议标
商定议标是指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共同参加的对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项目与建筑企业直接协商的议标。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招标
1、凡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前7个及其以上工作日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立项申请,填写由招标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招标立项申请表》。
2、招标办公室根据项目单位的立项申请及有关资料,拟制招标文件经审计部门核准后由招标办公室报学校分管工作的副组长(副校长)批准,金额较大或较重要的项目由组长批准。需要考察或论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审计部门、项目单位共同参加考察、论证工作。
3、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招标文件,接收密封的投标书,在指定的日期及场合进行开标。
4、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制定应明确以下相关事项:
(1)投标人需知。
(2)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括生产、经销商品的种类和规模,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技术力量、售后服务能力、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等。
(3)投标时限说明:包括发标、收标、评标、授标的日程安排。投标文件的收集应在招标文件发放3日以后(不含3日)进行。
(4)技术条款包括:项目名称、数量、配置、性能指标、选件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服务的要求。
(5)商务条款包括:报价的格式、交货日期、质保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罚等固定格式。
(6)中标原则、评标办法。
(7)其它不影响评标结果的相关标准、要求、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8)其它规定或说明:如评标的标准,投标报价是否包括运保费及技术服务费,修缮、安装、调试、维修中双方配合条件;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六条:开标
1、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时召开评标会议,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经确定无误后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内容。
第七条:评标
1、评标工作由招标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金额较大或较重要的招标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或委托某一副组长组织实施。
2、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干预影响评标工作过程和结果。
3、评标工作组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确认。但是澄清、说明或确认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原则和制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完成评标后,招标办公室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或评标汇总表,并按顺序排出1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办公室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序确定中标人,并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5、经评标工作组评审,确认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办公室应当参照本《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条:中标
1.中标原则
(1)评分法:经政府批准可自行招标的大额项目(100万元以上),其技术性要求较高,应有不少于2人以上的外聘专家担任评标组工作成员,在招标前,招标办公室应制定出详细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若干小项不同分值操作性强、公正的评标得分标准,实行综合评定百分制。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技术标的响应程度应占总分的60%至70%,商务标(含资质部分)的响应程度应占总分的30%至40%。
(2)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一般适用于通用技术工程和一般物资、设备仪器,其技术性能指标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确定为中标人。
(3)综合评定法:适用于工程技术含量高,技术指标要求高,或特殊的项目、设备、仪器。不宜采用最低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最大限度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报价合理,经综合评审后,评标组工作人员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项目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以文字形式通知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并告之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因自身的原因拒绝中标,由评标工作组从推荐中标的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的位次重新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办公室重新组织招标。
3、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将中标结果及相关内容在校内进行及时公示。
4、中标通知书发出七日内,项目单位和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拟定订书面合同,招标办公室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并签证,校长批准后的合同文本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各备存一份。项目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违背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招标办公室在招标结束后,将与之相关的所有招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报告、会议记录等妥善存档备查。
第五章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参加评标的工作组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办公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进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严格招标工作纪律,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工作。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收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不经招标而确定施工(供货)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款手续。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过程、合同文本的签订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所有评标、采购项目须有书面评标表决方式。
第六章各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审查学校招标工作的政策、规定;
2、负责审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查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
3、负责审定评标工作组成员及外聘专家的人选;
4、审查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6、对违反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置;
7、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办公室职责
1、具体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2、拟制招标文件、拟制评标办法、招标程序、安排招标日程、做好开标记录;
3、收集市场信息,拟定考察投标单位;
4、对拟评标项目组成的评标组成员提出名单,报主管工作的副组长(副校长)批准,较大金额或较重要项目的评标组成员由组长批准;
5、招标项目全过程文字材料的真实记载、文档管理、表格的设计与填写等工作;
6、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对废标情况进行说明;
7、对经评审的中标人进行排序;
8、签订合同前需要处理事宜的协调工作;
9、对合同签证,报校长审批;
10、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职责
1、负责提供招标文件中所需要的详细的商务、技术资料和图纸;
2、对不完整和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技术和信息提出完善、修订和补正;
3、参加招标工作全过程,负责向评标工作组成员详细介绍项目情况;
4、负责拟签订合同的起草;
5、负责招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1、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2、参与评标工作组成员的选定;
3、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职责
1、核准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2、对各项评标、采购过程和签订的中标、采购合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3、参予对投标单位及市场信息的考察。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急用物资(设备)采购和修缮
急用物资(设备)采购和修缮是指未列入采购或大修计划,确因工作急需,在2日内必须使用或维修的、来不及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单位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请分管工作的副组长(副校长)批准,金额较大或较重要的项目由组长批准,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审计部门、采购部门、项目单位共同询价考察后(询价三家以上)进行商务性谈判。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是指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标的。项目单位应将书面报告连同使用依据或调研论证报告一并报送分管工作的副组长(副校长)批准,金额较大或较重要的项目由组长批准,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审计部门、采购部门、项目单位共同商定谈判方案后进行采购。
招标办公室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建立中标供应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单位,以后招标时可作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招标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两附院和佳木斯学院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标工作组织机构
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匡海学
副组长:刘世清田振坤孙忠人
成员:陈利王薇张喜庆李延龙
毕克滨安丰堂薛勇
二、招标办公室
主任:陈 利
工作成员:略
20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