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学校所属的公司、经济实体等单位的财会人员实行由财务处委派制度。
第二条委派人员行政上归财务处和被委派单位共同领导,业务上归财务处直接领导,属财务处(事业)编制,其工资、福利、奖励等由财务处直接支付,不与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年终由财务处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考核。财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重新委派。
第三条委派人员应认真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条委派人员保证会计资料的合规合法、真实、有效、完整,严禁弄虚作假,虚列收入、支出、成本、费用。
第五条委派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为被委派单位提供优质的会计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
第六条委派人员要认真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账外设账。
第七条如有下列重大财务事项,委派人员应事前向财务处报告:
(一)资产的重大增减变动,包括以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接受投资、资产的处置等;
(二)以学校的资产对外、对内提供经济担保;
(三)资本金的增减变动;
(四)利润分配和奖酬金发放标准;
(五)非工程项目本身的往来款项结转;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按月向财务处、审计处提供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年终会计报表还应提供全年的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全年的收入、支出、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比率、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