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与对(乙)方进行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或协议并征得对(乙)方认可后报送审计处审签的合同或协议
(基建、修缮、网络、水电、环保工程,设备、各种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购置)。
第二条合同或协议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1、审核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
(1)校长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应由该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2)对(乙)方单位须出具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3)对(乙)方单位法人授权委托其他人员代签合同或协议,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应出具授权委托证明。
2、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修改部分须用钢笔或毛笔,不得用铅笔,在修改处必须加盖公章;
3、合同或协议中反映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二)合同(或协议)应具备的公共条款:
1、项目名称和地点;
2、项目的基本范围和内容;
3、实施该项目的日期及完成时间;
4、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款;
5、合同总价款;
6、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支付)方式;
7、应采用的价格标准和定额标准版本;
8、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及要求;
9、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10、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
12、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意见;
13、国家对双方制约的基本要求;
14、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留;
15、双方所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综合性经济合同或协议应增加以下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产地;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的数量、单价和计量单位;
4、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5、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6、售后服务。
(四)基建、修缮工程应增加以下主要条款:
1、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标明合同价款及调整方法,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具体要求和付款金额,付款时间和
支付办法(基建工程预付款不得超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30%;修缮工程项目不得超出总价款的40%);
2、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撤离的时间及清场要求;
3、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要求;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签证的原则意见;
4、质量与验收标准;
5、明确规定经过审计若审减金额超出送审金额的20%,则全部审计费应由对(施工)方承担,该费用在结算总额中扣除。
第三条经济合同或协议审签的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送审的合同或协议,审计处经办人员应根据合同或协议内容,先在相关合同或协议审签登记簿上登记;
(二)有关单位根据审计处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后而形成的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和草拟合同或协议一并送审计处,审计处
经办人员经审查核对后将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送处长审签;
(三)有关单位将经审查核对后的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送校长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经办人员应要求各有关单位将加盖学校公章后的正式合同或协议附本送审计处备查并归档。
第四条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