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部门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财政部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任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进交易大厅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大宗物品的采购业务(即经政府批复的校内招标的自购业务、大宗物品采购);低值易耗、试剂、劳保卫生用品的采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2.负责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网上申报、采购、结算等工作。
3.负责学校日常设备、办公家具、试剂、耗材等的采购工作。
4.负责采购合同的洽谈与起草。
5.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6.负责学校进口设备订货、报关、免税、商检、索赔等工作。
7.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8.完成处内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海关减免税工作涉及附属一院、二院和佳木斯学院的由其本院设备科承担以上职责,办理过程中,需将中标通知书、合同、三家以上备选代理供货商及院方承诺书(承诺不将减免税货物挪作他用)交至学校设备科,学校设备科协助盖章、取免表并存档。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四条所有政府采购工作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制度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控制内部风险,促进廉政建设。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黑龙江省(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6.《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标工作管理规定》(校党发【2008】48号)、
7.《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设备(家具)采购与验收管理办法》(校政发【2009】35号)
8.《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校政发【2009】35号)
9.《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校政发【2009】35号)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六条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相对较高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三)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主管单位急需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主管部门在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会同使用部门与成交供应商(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省采购中心合同监督处验收后返回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非政府采购项目须签订合同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模板,采购主管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十四条需要成交供应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的审批流程
1.责任单位: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资产管理处。
2.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
3.集中采购审批条件:纳入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并按时填写提交采购计划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各院、部、处、办、直属及附属单位,具有申报审批条件。
4.集中采购审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及上级机关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标准进行审批。由承办人(A角,B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
5.所需材料(1)、申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章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2)、对重要采购项目(如大型仪器设备、单一来源货物等)还需提供正式书面申请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6.受理: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标明受理日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的内容;不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7.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角、B角)按审批条件和标准及工作分工对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进行整理汇总,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再依次报送省教育厅财审处、财政厅教科文处、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批,按其批复的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下达至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招标预公告,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按期供货,组织验收(额度较大的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组验收)。
对重要采购项目(如大型仪器设备、进口设备、单一来源货物等),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经专家组论证,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执行。
8、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网站长期公布。行权决定作出一周内,在网站公示。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的行权事项的办事结果,要告知申请人,或应当事人、利益关系人的请求告知。
9、办事时限
收到采购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审核审批完毕,汇总后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省政府采购办。
对于重要采购项目(如大型仪器设备、进口设备、单一来源货物等),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论证完毕,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汇总后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省政府采购办。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的审批流程
1.责任单位: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资产管理处。
2.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
3.分散采购审批条件:纳入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并按时填写提交采购计划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各院、部、处、办、直属及附属单位,具有申报审批条件。
4.分散采购审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及上级机关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标准进行审批。由承办人(A角,B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5.所需材料(1)、申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章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2)、对重要采购项目(如大型仪器设备、单一来源货物等)还需提供正式书面申请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6.受理: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标明受理日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7.审查与决定
分散采购的项目,由承办人(A角、B角)整理汇总,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获得省政府采购办批复的采购计划编号后,承办人(A角、B角)询价,审计处审签最终报价及供应商,需要招标的,由承办人(A角、B角)组织校内招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签最终报价及供应商;承办人(A角、B角)审核供应商填写的《购销合同》,报分管副处长签订;供应商按期供货,资产处组织验收。
对学校直接参与的政府采购工作(如大型修缮等),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制定采购计划,由分管副处长审核,报省财政厅采购办审批,根据批复方式,报校招标办执行。
8、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网站长期公布。行权决定作出一周内,在网站公示。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的行权事项的办事结果,要告知申请人,或应当事人、利益关系人的请求告知。
9、办事时限
收到采购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审核审批完毕,汇总后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省政府采购办。
第十七条、实验耗材采购的审批流程
1.责任单位: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资产管理处。
2.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
3.实验耗材采购审批条件:
纳入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并按时填写提交采购计划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相关单位,具有申报审批条件。
4.实验耗材采购审批标准:
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课程所需材料和临时开设的实验课所需材料,以及正常消耗的实验用品,其中包括小型器械、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生物试剂、日常用品、中草药、实验材料及其它低值易耗品等。
5.所需材料(1)、每学期末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章的下学期实验耗材明细
(2)、申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章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6.受理: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标明受理日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7.审查与决定
使用部门按教学大纲所需用品用量提交采购申请,对于按学期集中申报的实验耗材,由承办人(A角,B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实施招标采购;对于临时急需的实验耗材,由承办人(A角,B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副处长审批后,由承办人(A角,B角)落实采购。
8、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网站长期公布。行权决定作出一周内,在网站公示。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的行权事项的办事结果,要告知申请人,或应当事人、利益关系人的请求告知。
9、办事时限
对于临时急需的实验耗材,收到采购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日审核审批完毕,3日内完成采购任务。
对于按学期集中申报的实验耗材,开学即完成采购任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采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其他采购项目需验收的由采购部门牵头,使用部门、审计处(专业性强的可外请专家验收)共同验收,纪监审办公室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参与校内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资产管理处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