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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8-10-30 17:02 刁国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省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有形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固定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创收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按照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产权界定、建账、调配、处置、清查、统计报表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下,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一级分类帐明细,管理部门(处室、院系)设二级分类明细帐,使用单位(科室、教研室、实验室)设三级明细帐。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拟订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二)负责购置固定资产计划的审查、编报经费预算。

(三)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管理、调拨租赁、回收处理等工作。

(四)建立固定资产帐卡、进行有关统计,定期检查使用单位使用情况,提出对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处罚意见。

(五)负责固定资产调剂、维修、以及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指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固定资产购置申请、验收、登记、统计等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为: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差额;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制度,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专人负责制,加强固定资产购建、入账登记、保管、维护、检查、调拨及报损报废等工作。

第十四条  要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年度对账、清点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确保固定资产完整、安全,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赠送、盘盈、调出、转让、报废、盘亏、核销等增减变化,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凭据购置设备发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有关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物尽其用,发挥最大效益。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视固定资产配置状况和利用、需要情况,协商进行平衡调剂。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应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估或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要报学校批准并备案;同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由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批复、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减管理程序

(一)购置、建制的固定资产入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到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财产增加和使用保管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核减,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到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销账。

第二十二条  对用学校固定资产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以及对外租赁等各种经营性活动,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对取得的收入,上缴财政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要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税后利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禁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报学校,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出借学校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必要时,要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职工保管或借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在离岗、离任前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归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过失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实行赔偿制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逐步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各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度。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松散,使用、维护不利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使用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严重失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五)不如实进行上报、入账、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的;

(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职工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行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其它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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