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特制订我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对外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或以合作经营为名对外签订房屋、场地使用协议。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出租房产的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负责租金催缴、违约追责、房屋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
第三条 我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在保证教学科研、学生生活及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对外出租。
第四条 出租房产的经营项目应遵循学校统一规划,满足校园区域的环境和具体要求,不对校园秩序、学校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出租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房屋,构筑物和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设备。应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审批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出租资产进行租金评估后报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在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
第六条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构筑物和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应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所有资产出租收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缴入黑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并将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所有房屋、场地出租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