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本信息 | 招生考试 | 财务资产 | 人事师资 | 教学质量 | 学生管理 | 学风建设 | 学位学科 | 交流合作 | 其他信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正文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辅导员奖励及学生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01 09:13  

龙江中医药大学

辅导员奖励及学生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发放的本科生奖助学金及培养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科生奖助学金及培养补助相关的各类人员,包括校内职工及学生。

第四条全面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调动全校辅导员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奋进的辅导员工作氛围,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导员专业化建设表彰奖励

第五条奖励原则

坚持成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辅导员获得的大赛名次、名誉称号与对学校贡献大小相匹配,发挥好对辅导员工作的激励作用,推动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奖励对象

在校内辅导员素养能力大赛、黑龙江省高校辅导员素养能力大赛、全国高校辅导员素养能力大赛等大赛中获得良好名次、受大赛表彰的辅导员。

在黑龙江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优秀辅导员评选中获得荣誉称号的辅导员。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校内辅导员素养能力大赛

奖项

奖金标准

一等奖

2000

二等奖

1000

三等奖

800

优秀奖

500

二、黑龙江省高校辅导员素养能力大赛

奖项

奖金标准

一等奖

3000

二等奖

2000

三等奖

1000

优秀奖

800

三、全国高校辅导员素养能力大赛

奖项

奖金标准

一等奖

20000

二等奖

10000

三等奖

5000

优秀奖

3000

四、黑龙江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

奖项

奖金标准

人物奖

3000

提名奖

2000

入围奖

1000

五、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

奖项

奖金标准

人物奖

10000

提名奖

8000

入围奖

5000

六、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优秀辅导员

奖项

奖金标准

优秀辅导员

2000

第八条审核和发放

每年九月初,符合奖励条件的辅导员向所在学院递交上年度相关成果证明材料,学院审核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学院报送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条疾病临时补助。在校期间,患非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住院每天50元给予因病生活补助,上限为30天;所患疾病属于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次性因病生活补助3000元。

第十条伙食临时补助。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间因遭受突发事件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上暂时性的经济困难,给予一次性临时伙食补助1000元。

第十一条御寒临时补助。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择若干给予御寒补助500/人。

第十二条就业临时补助。前往外省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择若干给予就业补助500/人。

第十三条孤儿生活补助。新生入学后根据学校认定结果,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其他符合临时困难补助情况的,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补助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补助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临时岗位具体每小时补助因岗位性质、工作量按情况设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名上岗的学生每月领取学校的勤工助学补助累计不能超过800元,社会实践补助等学生活动及劳务补助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第十七条学生勤工助学补助每月经校学生处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照资助中心报表将岗位补助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本人建行卡账户内。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补助采取按月发放并结清的方法,出现逾期申报、漏报、错报的,必须由有关责任方出具书面说明,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处,按照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发放奖助学金、辅导员专业化建设表彰奖励,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和学校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如有违规,除追缴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编:150040

技术支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