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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出版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01 09:16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出版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出版劳务费的管理,保证发放事项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版劳务费是指使用学校统一核算的经费发放的校报稿酬费、编辑费、校对费、审读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学校校报和期刊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包括校内、校外人员和学生。

第四条各类劳务费发放应坚持符合规范、工作必须、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报稿酬费

第五条校报稿酬费依据国家《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结合校报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校报稿酬费核算标准。

第六条稿酬费发放程序。出报日次日上午,编辑部有关人员负责统计投稿、用稿情况,并按相关规定核算稿费制表,按程序审批后由校财务处负责发放稿费。

第七条发放标准

(一)文字类稿件:

1.  消息类:千字30元。不足五百字的按每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到一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鼓励精练文风写短稿,单篇消息类稿件原则上不超过500字,学校重大活动报道适度放宽,但单篇消息类新闻稿件稿费不超过30元。一句话新闻每条10元。

2.  通讯类:千字50元。

3.  学生副刊稿件:千字60元。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4.  专家评论类稿件:千字80元。

(二)、图片类稿件:

新闻图片每幅10元。特别优秀的图片经主管领导认定,可提高至20元,每期不超过2幅。

非新闻性配图每幅10元。每期报纸最多选用2幅。

(三)、制作费:

制版费:450/

第三章期刊报酬费

第八条为保证学术理论研究部《中医药学报》、《中医药信息》、《针灸临床杂志》三本期刊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报酬计发办法。

一、校对费

发放原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参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提出提高稿费标准》的相关标准确定,其中英文校对费每千字20-80元,其他校对费每万字30-80元。

二、审稿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涉及同行评议及编委评审费等,计发标准每篇文章30-100元。

三、稿酬费

发放原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参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计发标准每千字30-100元。

四、编辑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参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计发标准每千字3-10元。

五、审读费

参照同行院校审读费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部门聘请专家进行期刊审读的费用,计发标准为每期杂志2000-5000元。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相关部门发放出版劳务费,应该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和学校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如有违规,除追缴相应费用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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