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培训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学校统一核算的各类经费在境内举办和承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培训。不包括教职工参加的校外培训。
第三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应将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应编制培训计划及资金预算。
第五条学校各类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培训经费来源 |
签批程序 |
学校经费 |
培训组织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校长 |
部门经费 |
培训组织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 |
个人负责的各类经费(科研经费等) |
经费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 |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租赁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租赁费是指用于培训的场所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老师发生的授课费用。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老师交通、食宿等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属于差旅费,不得用培训费报销。
第七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分项核定,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讲课费 |
资料、交通、其他 |
合计 |
150 |
100 |
100 |
5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八条培训经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和培训天数核定。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四)院士每半天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五)上述范围以外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正规培训机构承办,如果政府采购有相关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等活动。
第十三条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选学、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批准的培训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培训通知;
(三)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格式详见附件2);
(四)讲课费签收单;
(五)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不得由旅行社代开)、明细单、电子结算单、合同等凭证,其中:
1. 住宿费:原始发票、明细单据(包含住宿人数、时间、标准)。
2. 伙食费:原始发票、明细单据(包含用餐人数、用餐次数、标准)。
3. 培训场所租金:原始发票、委托协议或合同。
4. 交通费:原始发票、行程明细单等。
5. 讲课费:记录领取人姓名、领取金额、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的明细表等。
6. 会议材料费:原始发票、领取人记录。
第十六条用培训费支付的住宿费、伙食费和授课老师交通费,报销时不需差旅费审批单和三公经费审批单。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如用培训费以外的其他经费支出,应附相应审批单。
第十七条培训费支付方式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可以使用现金支方式付,但报销时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应将款项转入报销人银行借记卡中;
(二)除以上费用以外的培训费用,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培训组织者是举办培训的直接责任人,对培训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对于弄虚作假如举办虚假培训、虚增培训支出、违规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培训费审批表
2.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培训签到表
附件1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培训费审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元
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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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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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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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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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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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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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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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支出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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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项目 |
预算金额 |
实际支出金额 |
讲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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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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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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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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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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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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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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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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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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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组织或承办单位(人) 意见 |
经费主管部门意见 |
校领导意见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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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培训签到表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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