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本信息 | 招生考试 | 财务资产 | 人事师资 | 教学质量 | 学生管理 | 学风建设 | 学位学科 | 交流合作 | 其他信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正文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01 09:22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家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标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家讲座,是指校内各类学术讲座、教学讲座、学科竞赛讲座、形势(专题)报告及其它类型讲座等聘请校内外专家所支付费用。项目评审费是指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评审、教学科研成果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科技创新平台论证,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各类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员招聘及干部人才选拔鉴定评审,教师资格评审、各类学生资助与答辩评审,招投标评审,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论证、绩效评价以及其它各类评审(评选)活动等过程中聘请校内外专家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专家讲座及项目评审费支付范围:

(一)由学校或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座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专家费。

(二)学校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因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参与专家讲座和项目评审活动的不支付专家费。

第四条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1.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  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4.  院士每半天一般不超过5000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

项目名称

发放标准(校内为税前,校外为税后)

备 注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费

校内专家最高500/半天。

校外专家最高1500/半天。

纵横向科研项目评审专家费

校内专家最高500/半天。

校外专家最高1500/半天。

项目无评审费、咨询费等预算的,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各类研究生答辩、论文评审专家费等

1.硕士答辩:校内专家最高600/半天,

校外专家最高1000/半天。

2.博士答辩:校内专家最高800/半天,

校外专家最高1200/半天。

3.论文匿名外审:硕士论文最高250/篇,

博士论文最高500/篇。 

各类教育教学成果评审专家费

校内专家最高500/半天。

校外专家最高1500/半天。

校内各类竞赛(活动)评审专家费

校内专家最高300/次。

校外专家最高1000/次。

学校重大项目评估、论证等专家费

校内专家最高500/半天。

校外专家最高1500/半天。

各类招标专家费

校内专家最高100/半天。

校外专家最高300/半天。

其他各类项目评审费专家费

其他未列入的咨询、评审等专家费可参照以上相近项目执行。

注:以上各类评审费发放标准为上限标准,不得突破;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用时、难易程度、专家异地或本地等因素在标准范围内浮动。

第五条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备案部门如下:

(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要求备案审批但未备案审批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

第六条专家讲座及项目评审经费的列支范围。专家讲座和项目评审经费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列支,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列支。

第七条校内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使用学校统一的《各类人员补助发放明细表》,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各类人员补助发放明细表》中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真实、完整,否则不予报销。除常规工作的讲学、评审外,报销校内外专家讲学或评审费同时需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发放评审费或讲学费:

(一)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

(二)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三)履行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的人员。

第九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专家讲座和项目评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专家讲座和项目评审费,严禁以非评审专家名义发放专家讲座和项目评审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支付专家讲座和项目评审费时,学校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

讲学、评审名称

讲学、评审类型

教学类□学术类□形势政策类□其他□

讲学、评审时间

讲学、评审地点

讲学、评审费标准

申请单位领导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学校职能部门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部门(盖章)

学校领导审批意见

 

不同意£

签字:

注:1.教学类专家讲学、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学术类专家讲学、评审向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备案;形势政策等其他类型专家讲学、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学生科技竞赛等专家讲学、评审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2.除常规工作的讲学、评审之外,报销讲学、评审费须附本表。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编:150040

技术支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