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是学生取得学历的重要凭证,为了进一步加强毕业证书管理,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毕业证书发放及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毕业证书颁发的对象是教育部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通过参加高考,被我校统一录取并在国家教育部注册备案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毕业学生。
第二条 毕业证书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和《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的文件规定。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按照批准录取的专业、学制,于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挂失,学校核实后报教育厅备案,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
第八条 毕业证书统一按要求格式印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高度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发放手续。
第九条 在管理毕业证书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