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方为有效。
第二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三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发生异动时,必须到学院(只限毕业)或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学生证在校期间,如发生丢失,只补办一次;补办按学校指定时间办理,补办学生证需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不准擅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必须一人一证,有两证或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缴学生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赔偿。
第七条 学生应佩戴校徽,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20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