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选任,强化培训,严格考核,提升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发挥学生干部队伍在学校教学、管理、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班级建设、学生活动开展中的骨干带头作用以及在专业学习,日常行为和社会工作中的示范辐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学生会、学生社团(部长级以上干部),班委会、班级团支部中的学生干部的选任,培训,考核。
第三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学校学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学生中的骨干分子和优秀代表, 是学校党委和各职能部处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要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各级组织在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中应坚持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工作推进和学生个人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的管理,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第五条 及时传达贯彻学校、学院的决定和要求,依据班级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第六条 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道德品质优良,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作风正派,纪律性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无纪律处分记录;
(三) 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考试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60%(竞选学习委员的学生成绩排名应位于班级前30%),新生参考高考成绩;
(四) 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 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认真负责,务实创新,工作勤奋,甘于奉献,在同学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
(六) 志愿参加竞选。
第八条 学生干部选任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 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时间:
(一) 班委会、班级团支部。新生班级的班委会、班级团支部成员,在新生入学初期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军训期间综合表现指定临时负责人,于上学期开展公开选拔,每年年终进行考核与续聘工作,由各相关年级负责;
(二) 院级学生会、学生社团每年进行公开选拔,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分团委负责;
(三) 校级学生会,学生社团于每年进行公开选拔,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
第十条 学生干部选任严格按照申请、审查、竞选、公示、任命的程序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 参选学生向相关部门提交竞选申请书,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二) 参选同学接收相关部门组织的关于个人经历、基本能力、任职构想、工作思路等情况的调研;
(三) 通过调研的参选同学做竞选发言,竞选发言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思路,就职承诺;
(四) 同学投票表决,到会学生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4/5,选举实行不记名投票;
(五) 相关部门组织对前两轮表现优秀学生进行面试,最终结合选票,笔试、面试情况以及学习等个人平时综合表现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六) 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辞职,经批准后即可离职: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 无法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三) 能力不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 无法履行职务职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其职务:
(一) 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的;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 任职期间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3个,或学习排名在班级后40%的;
(四) 工作消极,不能保证班级工作顺利开展的;
(五) 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的。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要积极组织培训平台,为学生干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
校级培训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形势政策、校史校情、社会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工作思路与框架、其它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 院级培训由学院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班级建设、奖惩贷助程序与操作、专业设置与课程结构、学生干部座谈交流、先进集体(个人)经验交流、其它相关知识。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考核指标:学生干部考核指标由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两部分组成。考核标准主要包括:思想与日常行为、工作能力与态度、工作总量与质量、服务意识与奉献精神、学习成绩。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最终考核优秀者,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审核通过,可评为“校优秀学生干部”和“校优秀团干部”。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最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年度学生干部竞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