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适用于本办法:
(一)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二) 曾具有我校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 曾具有我校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
(四)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学生;
(五) 已经入学报到,在学籍审查期中经审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接受远程教育的学生不适用本办法,学校有关部门应该参照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 取消入学资格;
(二) 违规、违纪处分;
(三) 退学处理;
(四) 留(降)级处理;
(五) 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六)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与申诉事由相关的分管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学院的负责人、三名教师代表、三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从学院学生会干部中产生,申诉被受理后,由学院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发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受处分或处理学生申诉;
(三) 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结论是否适当,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 办理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的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五) 学校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 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 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 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 就同一事由,已经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 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学生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申诉时效为10日,自处分或处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计算。受处分或处理学生应当在规定时效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对申诉进行集体评议,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分为:
(一) 处分或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
(二) 处分或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需重新履行处分或处理程序以及规范使用文件;
(三) 处分或处理不当,重新处理。
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应部门和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工作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法律受理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限定时限内通知申诉人及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